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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婚禮企劃習記者賈雪梅
  高高興興去買房,卻是合同簽了,煩心事也來了。房頂漏水、牆面裂縫、化療副作用粉刷脫落、延期交房,更讓人惱火的是,面積縮水了十多個平方。市民禹先生就遇到這樣的煩心事。
  買房
  當初汽車借款衝著單價便宜才買房
  近日,家住漢口的禹先生打電話向晨報投訴房子縮水的事。禹先生說,3年前,他去江夏找朋友,突然看到了美院coast的售房廣告,一瞄價格才4300元一平米,而且房子緊靠湯遜湖,環境相當不錯,不禁心花怒放。再進一步考察樓盤周圍配套情況時發現,房子還靠近外國語學校和華師一附中,“女兒馬上要上學了,真是賺大了啊!澎湖民宿”禹先生回家後,立馬和妻子敲定了買房之事。
  然而,等到交房時才發現,房頂漏水嚴商務中心重,根本沒法裝修,開發商又不肯修,於是到了女兒入學時,他們只好在漢口租了房子,就近擇校入學。等到拿到房子權屬證明書時,一看少了將近14個平方,“簡直氣歪了”!
  “官司”
  房子縮水近14平方米
  禹先生說,他先後多次找到樓盤策劃營銷部要求將面積不足的部分退錢,相關負責人給出的答覆是,“錢不退,愛找誰找誰。”禹先生只好回應對方,“那就叫律師找你們吧。”
  購房合同上寫的177.51平米,房管局權屬證明書上登記的卻是163.58平米,前後竟相差13.93平米。禹先生拿著購房合同等一大堆購房資料向晨報投訴。
  這些材料表明:2010年3月,禹先生與武漢東湖科技創業農莊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在江夏經濟開發區江夏大道東豐澤苑二期購買了一套177.51平米的複式房。2013年3月,江夏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給該套房屋簽發的商品房權屬證明書中,房屋面積登記卻只有163.58平米。記者註意到,購房合同第三條中還明確提到“該商品房(合同約定)面積共177.51平方米”。也就是說,交房的實際建築面積遠遠低於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高達7.85%。
  禹先生無法接受如此“縮水”的房子,於2013年8月向武漢仲裁委申請仲裁。同年10月,仲裁委開庭審理了該起房屋買賣糾紛,又於12月為買賣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至今,仲裁結果未出。
  爭議
  按套賣,還是按平方賣?
  禹先生說,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是按套賣,還是按平方賣。禹先生提供的商品房認購書上顯示,房子的建築面積為177.51平方米,售價為4300元/平方米,房款總金額為763293元,是按平方賣。認購書簽訂時間為2010年3月。而雙方在稍後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卻規定,房子“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763293元。
  然而,武漢東湖科技創業農莊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開具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網絡發票則顯示,價款計算方式為,建築面積為177.51平方米,單價為4300元/平米,總計金額為763293元,也是按平方計價的。
  對此,禹先生說,“開發商讓我們先簽認購書,等仔細看了認購書後,形成思維定勢,被誘導,理所當然地認為合同上也是按平方賣。這就是開發商設的圈套,認購書和發票都是按平方賣的,合同里又突然出現按套賣,這明顯是開發商設的一個計,他們預先就準備推脫‘縮水’責任。退一步講,即使是按套賣,也應當約定誤差範圍和出現誤差後的解決辦法,但合同中都沒有規定。”
  賣方
  以仲裁結論為準
  房子為什麼會縮水?美院coast項目相關負責人張偉告訴記者,項目已經開發完了,現在開發商開發完房子走人了,沒人處理,如果實際面積與合同上有誤差或解釋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通過仲裁的途徑解決。並表示,此事以武漢市仲裁委的結論為準。他讓記者去仲裁委查案卷,類似案件他們已經處理過十幾起了。
  隨後,記者聯繫到武漢市仲裁委負責審理該案的熊敏,她以“在案件仲裁結果未出來前,不方便透漏案件的任何信息”為由,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武漢東湖科技創業農莊有限公司代理律師範文傑,也以同樣的理由回絕了記者的採訪。
  發票上標明的面積是177.51平方米
  權屬證明書上標明的面積是163.58玉方米
  提醒
  合同中常見的
  6個陷阱
  陳思賢說,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特別註意從以下6個方面防止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1、註意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有一些開發商的合同文本事先已填寫好甚至補充條款也由自己填好,這就容易出現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
  2、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如果選擇按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時,應當在“面積差異處理”條款中明確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只有在合同中對面積差異有了詳盡的約定後,才能避免上當。
  3、一定要講究付款方式是否規範。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其責任方面舉證困難。
  4、一定要認準交房日期是否確定。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或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5、對於開發商提出的不合理條款,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合同就無法成立。而且自己關心的問題,也要在合同中體現。
  6、還要在合同中約定配套設施,如門、窗型號,是否一戶一表等;公用的綠化、電梯等等。  (原標題:一套177平米房縮水近14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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